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制度
(2022年3月16日区政协八届二次常委会议修订)
一、总则
(一)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成都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锦江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提案是政协委员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
(三)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高质量建设“品位锦江·幸福城区”服务。
(四)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五)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二、机构设置
(一)每届政协在第一次会议期间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二)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三)提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2.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4.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5.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6.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
7.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和区级有关单位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8.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扬,推动提案公开和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9.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10.加强与政协委员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11.接受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区(市)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积极学习借鉴各地政协提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提案的提出
(一)提案的提出方式:
1.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2.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和各委员小组可以本专门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和委员小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二)提案的基本要求:
1.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2.提案的提出应当注重质量,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3.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委员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政协专门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
4.提案须按照规定的格式,通过“锦江区政协提案办理系统”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
(三)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四、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一)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对内容相近、建议相似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做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
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议,提案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答复提案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2.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
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4.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5.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6.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7.进入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
8.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9.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10.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11.单纯要求增加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12.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问题,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13.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14.属于纯学术讨论的;
15.属于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或者企业自主经营范畴的;
16.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17.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18.对情况调研明显不足、没有分析或分析缺乏科学依据,建议明显缺乏可行性的;
19.一件提案反映多个问题,内容过于宏观的;
20.提案格式不规范、表述不清晰的;
21.超出锦江区管辖权限的。
(三)立案提案应及时通过“锦江区政协提案办理系统”移送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承办。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情况以其他形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五、提案的办理
(一)承办提案的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1.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办理和答复;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一般提案在收到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完毕;重点提案和难度较大的提案,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2.承办单位应当对提案进行分析研究,提案所提问题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制订计划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3.承办单位应当重视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提案。对需要跨年连续办理和目前尚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建立跟踪办理机制,适时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通报有关工作,反馈办理结果。
4.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5.在提案办理前、办理中和办理后,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协商,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6.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办理复文应当根据办理情况作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或者提案建议不可行的,用“C”标明。办理复文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同时,将办理复文录入“锦江区政协提案办理系统”。
7.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专门委员会、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委员小组和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党群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委办公室;政府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8.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或者直接通过“锦江区政协提案办理系统”了解情况,提出对提案办理的建议,参与提案的办理。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二)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六、提案的督办
(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提案的督办工作。
(二)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可遴选为重点提案,由主席会议审议确定。主席会议审定后的重点提案,呈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阅批。
(三)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后的重点提案,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办公室按各自职责督办。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和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协作。
(四)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区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
(五)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实地调研、专题视察、协商座谈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六)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可以组织提案者通过并案提案专题协商办理、集体提案专题协商办理、跟踪B类和C类提案、专题调研、专题视察等形式督办提案;也可以组织提案者、承办单位和专家学者对提案办理质量进行评议。对于未按期办理答复的提案,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督促办理。
七、提案工作的表扬
(一)区政协对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提案办理先进个人给予表扬。表扬活动每年举行一次。
(二)优秀提案的评选数不超过立案提案总数的10%。优秀提案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区政协名义予以表扬。
(三)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共同组织初选,经区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区委审定,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名义联合发文予以表扬。
八、附则
本制度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制度》(锦政协办〔2014〕3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