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6月22日区政协八届三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街道工委)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街道工委是区政协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发挥“有事来协商”平台作用,在区政协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政协街道工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辖区委员兼任。主任、副主任人选由街道党工委提名,经区政协党组研究,函告区委组织部并报区委同意后,由主席会议任免。
第四条 政协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与街道党群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落实政协街道工委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政协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协的决议、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将人民政协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组织委员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对事关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调研、座谈协商等活动,并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加强委员联络工作,经常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委员履职中的问题困难,为委员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
(五)完成区政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政协街道工委主任主持政协街道工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街道工委会议。
(二)组织实施政协街道工委会议议定事项。
(三)组织制定政协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委员活动方案,做好委员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委员履职提供服务。
(四)联系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
政协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政协街道工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委员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根据活动需要,可邀请区政协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八条 政协街道工委应当与区政协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九条 政协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委员活动制度、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工作情况登记制度等,推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条 政协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区政协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日常重要活动和重要情况实行一事一报,年度履职情况接受区政协常委会评议。
第十一条 政协街道工委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协年度财政预算,由区政协统一拨付。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区政协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