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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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
发布日期:2024-03-08 15:26:00

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

(2022年6月22日区政协八届三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助推锦江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学习国情省情市情区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题和本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和协商活动,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委员视察、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围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和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

第九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责任担当,开展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建设应用型智库,更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协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开展党的工作,定期向区政协党组汇报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驻会、非驻会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选,从区政协委员中产生。为便于联系委员组织开展工作,保持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大致平衡,结合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委员职业、专业特长优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经委员联络和政协街道工作办公室统筹提出,由区政协主席会议决定。

根据委员履职和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需要,专门委员会委员届中可作适当调整,按专门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或有关社会人士参加活动;委员也可主动要求参加其他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协副主席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区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主席会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提请主席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加强同省、市政协对口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主动汇报工作,争取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区级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情况,协同互动,推动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区政协街道工委的工作联系。涉及全区或各街道相关领域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联合视察或专题研讨,形成调研报告、提案或社情民意。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需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分管副主席审定。专门委员会提请以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或政协成都市锦江区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管理,协助做好委员履职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重要活动,区政协机关相关工作机构应根据需要,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