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区内建筑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的建议
黄国政 区国税局副局长
提案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11号公告”对我区建筑企业税收征管模式产生了较大影响。我区的报验建筑企业存在征管户数、增值税收入严重下降的情况,我区的本地建筑企业存在增值税无法回到区内缴纳的情况。为推进建筑企业税收本地化工作,建议结合“11号公告”税收政策,做好建筑企业税收政策落实,鼓励本地企业参与政府项目,建立建筑企业综合治税机制,切实提高建筑企业对区域经济的贡献。
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该公告对我区建筑企业税收征管模式产生了较大影响。为此,本人特地走访了五冶集团等部分区内有代表性的建筑企业,针对11号公告的影响进行了调研,对如何提高这些注册在我区的建筑类企业对我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做出初步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我区建筑企业基本情况
我区建筑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报验建筑企业。该类企业大多为注册地址在区外、项目所在地在我区的“中字头”国有企业或其分公司、子公司。由于机构所在地在区外,税收管理上均按报验企业进行管理,其在我区仅按2%或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1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11号公告”出台前12个月,我区报验建筑企业月均103户、营业收入6.8亿元,月均缴纳增值税约1725万元;“11号公告”出台后7个月,我区报验建筑企业月均19户、营业收入4.6亿元,月均缴纳增值税1083万元。征管户数、增值税收入严重下降。
另一类是本地建筑企业。该类企业在我区注册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2017年1—11月,该类企业共计2298户,营业收入约395.5亿元,缴纳增值税约3.09亿元(含在区外预缴增值税),缴纳所得税约2.29亿元,企业综合税负约为4.1%。本地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多在域外承接,其增值税均在域外预缴;有些即使是在域内区外的工程项目,也常常会遇到一些税收的地方潜规则形成的壁垒,导致本该回到区内缴纳的增值税无法回到区内缴纳。以“五冶集团”为例,该公司2017年实现销售收入约129亿元,缴纳所得税约1.4亿元,但其增值税约0.94亿元均为在区外预缴税款。
二、相关建议
为推进建筑企业税收本地化工作,根据“11号公告”建议如下:
(一)做好建筑企业税收政策落实
根据“11号公告”税收政策,建议总部在我区建筑企业,工程款项由总部结算;建议子公司在我区的建筑企业,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等方式,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结算工程款。
(二)鼓励本地企业参与政府项目
在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本地建筑企业予以大力倾斜,优先选择该类企业,减少税收外流;鼓励区外建筑企业在我区注册子公司之后,承接本地工程项目并结算工程款,以提升税收贡献。
以1个亿的工程项目为例,选择我区建筑企业可实现增值税291万元(按简易征收3%测算),企业所得税110万元(按全省建筑企业所得税贡献率1.1%测算);选择成都市外报验建筑企业,仅实现增值税291万元;选择成都市内(除锦江区)建筑企业,无税收贡献。
(三)建立建筑企业综合治税机制
由“综合治税办公室”牵头,加强发改、国税、地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信息交换,落实建筑企业税收落地主体责任部门,确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我区缴纳,提高建筑企业对区域经济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