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聚焦我国DRGS/DIP付费改革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集采)两大医药改革举措,分析成效与争议并提出优化建议。围绕我国医疗付费机制缺乏适配性;DRGS/DIP付费使同区域同病种付费逐年下降,挤压公立医疗机构利润,而公立机构不可拒诊,难以为继;集采虽利医保与财政,但压缩企业利润,恐影响研发等问题,建议构建契合我国公有制与经济水平的医保付费制度;集采需适度,对新医药产品设成本回收保护期,平衡控费与产业发展。
当前,我国正大力推进DRGS/DIP付费改革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等医药领域关键改革举措,其核心目标在于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与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从改革落地成效来看,由于医保部门发挥主导作用,改革推广力度大、推进速度快,在节约医保资金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减轻了医保基金运行压力。然而,在“是否真正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新质生产力构建”这一核心问题上,业界尚未形成共识,仍存在较多争议与探讨空间。
其一,从DRGS/DIP付费机制的运行逻辑来看,依据其支付基准点数设定、系数调整等规则,在同一统筹区域内,针对同一组病种的平均付费标准呈现逐年下降趋势。长此以往,这种持续压降的付费模式将不断挤压医疗机构利润空间,最终可能导致区域内医疗机构陷入严重内卷,甚至出现利润“归零”的困境。在利润持续收缩、运营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将陷入“难以为继”的发展困境——正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经济哲学规律所示,医疗事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经济支撑,若缺乏充足的资金保障,医疗机构的学科建设、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高质量发展举措便无从谈起。
其二,截至目前,我国集采已顺利开展10批次,累计为医保基金与政府财政节约了大量支出,在减轻群众医疗负担、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集采中“低价中选”的导向也导致医药企业利润被大幅压缩——当企业利润空间被无限挤压,其投入原研药研发、仿制药质量提升,以及医用器材、耗材创新的资金从何而来?这一问题值得警惕。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构建与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相适配的医疗保障付费制度。若短期内难以自主研发构建全新机制,可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与历史教训:一方面,复盘日本医药产业因过度控费陷入衰退的失败案例,避免重蹈“以牺牲产业创新为代价换取短期控费效果”的覆辙;另一方面,总结我国前期教育产业化改革“偏离公益属性后回归正轨”的经验,深刻认识“改革需谋定而后动”的重要性,避免盲目推进、仓促落地。同时,应打破“遇事优先参考美国制度”的思维定式,积极研究俄罗斯、朝鲜、古巴等国家在医疗保障领域的特色做法,以及部分欧洲国家在平衡“公益属性与市场效率”方面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更契合国情的改革路径。
第二,集采政策可继续推广,但需把握“适度原则”,避免陷入“唯低价论”的误区,不可将企业利润“一砍到底”。要知道,药品与医用耗材的定价需经过发改委、医保局等部门的多轮论证,定价过程已充分考虑成本、利润等核心因素。若集采中选价格明显低于企业成本线,企业将失去扩大生产、投入研发的资金支撑,最终陷入“无钱创新”的恶性循环。因此,在集采议价过程中,需为企业预留合理的研发资金与利润空间,保障企业创新动力。若因控费需求难以预留充足发展资金,则需通过财政补贴、专项基金等方式,支持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应用、新设备引进,助力医药企业推进原研药研发、耗材迭代升级。对于新研发上市的新药、新耗材、新设备,可在集采中设置“成本回收保护期”——在保障企业收回研发与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再逐步推进控费措施,真正实现“产业发展”与“费用控制”的平衡,为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金牛区政协委员、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赵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