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食品是我国居民的传统食品,在食品消费中具有特殊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肉类产品产业链涉及养殖、屠宰、加工、运输、流通和消费等多个环节,屠宰是这一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是连接养殖和消费的重要纽带,直接关系到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肉食品消费量大幅增加。在数量增长的同时,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却始终存在隐患,一方面,基于利益驱使,私屠滥宰现象屡禁不绝;另一方面,由于在我省仅对生猪屠宰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对牛、羊等其他畜禽屠宰没有统一要求,屠宰病死病害畜禽和销售注水肉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众健康。
因此,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十分必要。
一、私屠滥宰的危害
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俗称“私屠滥宰”,实施定点屠宰的生猪及猪肉产品需由官方兽医对生猪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肉品检验,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同时主管部门还对定点屠宰场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以保证定点屠宰场销售的猪肉品质。私屠滥宰的肉品未经过检疫检验程序,品质不能保证。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部分以私屠滥宰谋取利益的不良商贩,往往会将生病畜禽宰杀后冒充正常肉品,更恶劣的做法是采取灌(盐)水、注胶或其他不明物质等方式增加肉品重量;为改善肉品色泽涂抹一些不明物质。未经检验检验的肉品可能携带有病毒、细菌、寄生虫、添加的违禁物质,普通消费者无法发现食用后,有可能会发生慢性、急性中毒或感染传染性疾病。同时,私屠滥宰过程中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产生的废水废物会污染周边水体、空气及土壤,同时也会产生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对私屠滥宰打击存在的困难
(一)客观因素
1.法律层面支撑不够。由于我省仅出台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只对生猪屠宰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对牛、羊等其他畜禽屠宰没有统一要求,“私屠滥宰”仅限对生猪的非法屠宰活动,不涉及牛羊鸡鸭等牲畜和禽类。因此对除生猪以外的其它畜禽的屠宰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撑,无法精准开展相关打击行动。
2.没有设置规范的牛、羊等畜禽定点屠宰场所。我市牛、羊等畜禽还未有实现定点屠宰,手工屠宰点比较分散,且操作不规范。脱离相关监管,导致牛羊私宰、滥宰、注水肉现象出现,除严重影响群众的身体健康外,还因污水横流、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周边环境。
3.私屠滥宰时间的不确定性及窝点的隐蔽性。以在桂花镇查获的一起私屠滥宰案为例,执法人员和主管部门多次接到举报,先后3次于凌晨对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但均无收获。当事人或是封住通往该窝点的要道,或是安排人员放哨,躲避执法。该私屠滥宰窝点因地处彭州与都江堰的交界处,周围全是树林,该处周围百米无住户,道路狭窄,不易发现。
4.彭州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不科学。彭州市目前仅有四川欣康绿食品有限公司1家生猪定点屠宰场所,且位于彭州市最东部的濛阳街道,与桂花镇、丽春镇等生猪养殖户多、传统屠宰户(实行定点屠宰后老屠宰户转为猪肉经营户)多,又距离濛阳街道太远的实际情况存在矛盾。
(二)主观因素
1.各辖区镇(街)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同样都是实施定点屠宰,绝大部分镇都没有私屠滥宰的问题,而桂花镇却是重灾区。原因可能是将畜牧站划归镇上管理后,畜牧站认为其只有防疫职能、没有检疫和监管职能,打击私屠滥宰应该是执法部门的工作,仅靠执法部门和主管部门去发现问题。而执法部门和主管部门掌握情报后抵达现场,也为违法者善后逃逸留下了时间。
2.违法行为的时效性强,现场容易灭失,证据收集难。例如4月在丽春查处的私屠滥宰案,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时,工人都已经藏匿起来,未抓到正在给生猪注水的现场,因此无法给当事人定性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与此类似,若执法人员不能抓获屠宰的现场,即现场没有正在屠宰或已经屠宰好的生猪,就无法定性为“私屠滥宰”。若当事人再辨称现场的生猪是用来饲养的,不是用来宰杀的,就更无法定性其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
3.行政执法手段有限。若现场未挡获已宰杀的生猪或涉案金额未达到5万元,公安机关一般不予接收或不主动介入案件前期调查取证,涉案生猪、屠宰工具的查封扣押,都需要由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强制手段有限,现场有屠宰工具,一旦违法人员心理失控极容易对执法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当事人若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此项工作就难以推进。
三、相关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推动规章制定。积极探索在屠宰行业发展、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保障、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管理经验和管理办法,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制定特色鲜明、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政府规章。积极出台《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将生猪之外的畜禽屠宰管理一并纳入,明确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设立详细附则,对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以及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畜禽的屠宰活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况进行区分。
(二)发挥议事机构作用强化属地管理职责。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是瘟疫防控、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建议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机构的职能职责,向各镇(街)下达工作目标考核任务,对工作不力造成私屠滥宰违法行为频发的镇(街道)进行通报,同时对打击私屠滥宰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调动属地管理工作积极性。
(三)发挥属地管理职责综合施策有效打击。一是摸清易发问题底数,强化“防打”结合的方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对多年来一直屡禁不止的私屠滥宰窝点予以全面取缔;同时预防新增窝点,要有新增一处拆除一个的决心。二是充分发挥好镇(街道)距离案发现场近、综合执法力量下沉的优势,及时发现、控制违法现场,以实现对私屠滥宰行为的精准有效打击。
(四)强化部门联动提升现场执法能力。一是建议由农业主管部门协调公安机关全面介入涉及打击私屠滥宰的突击行动,以便于及时控制现场;也可以借鉴打击私挖盗采“先刑事后行政”的做法,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强有力的打击。二是对私屠滥宰窝点实施综合执法,若同时存在违法建设、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应由镇(街道)及时拆除违法建设并请求环保部门的执法协作。三是行政执法机关针对此类案件现场证据收集难的难点痛点与检察院进行沟通,请检察院在证据收集上给予指导。
(五)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场选址。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议相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允许四川欣康绿食品有限公司下设小型屠宰点,或在距离丽春镇、桂花镇等较近的镇街再设置至少1个定点屠宰场,以满足南北、东西线轴上的小散养殖户屠宰的需求。
(六)增设牛、羊等畜禽定点屠宰场所。建议规划建设一个牛、羊等畜禽屠宰场地进行集中屠宰。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屠宰、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实现“集中屠宰、冷链运输、生鲜上市”。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确实需保留手工屠宰点的,要登记造册,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严禁不在管理范围内进行屠宰,避免因分散屠宰牛羊肉产生安全隐患。
(七)积极鼓励群防群控。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必须依靠群众,鼓励群众发现举报,一经查实的要及时兑现举报奖励金。同时各村(社区)应成为群防群控的主体,第一时间掌握私屠滥宰窝点信息,并报告镇(街道),以便于防患于未然或有效精准打击。
(八)强化违法当事人惩戒。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建立成都市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成农办〔2020〕194号)精神,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从事生猪及猪肉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从仍旧在从事生猪屠宰的涉嫌人员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具体由各镇(街道)畜牧站进行监控,强化政策宣传和过程监管。对被查获的私屠滥宰人员纳入失信惩戒“黑名单”,以信用惩戒强化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