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4日中共彭州市政协党组会议通过)
中共彭州市政协党组为了贯彻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证党组织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职责
l、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重要部署。
3、研究充实和完善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的有关工作制度,调整和处理内部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
4、讨论并决定政协彭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其它重要会议,以及涉及市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意见。
5、审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向中共彭州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6、参与研究政协彭州市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推荐政协彭州市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选调和任免人事。
7、指导政协彭州市委员会机关党总支(党支部)的工作。
二、会议安排
1、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由党组书记或者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或者副书记确定,其他党组成员也可以提出会议议题的建议。
2、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3、党组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在开会前一天通知党组成员。
4、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取得大多数成员的同意,如有近半数的党组成员表示有意见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5、每次会议均作记录。对于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编印会议纪要,报送市委有关领导和印发有关部门。会议纪要要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者副书记签发。
6、党组会议可根据需要请有关同志列席。
三、审批文件
以中共彭州市政协党组名义向中共彭州市委和其他部门发出的重要报告和文件,原则上须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四、健全民主集中制和生活会制度
1、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个人无权决定应当由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已经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2、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党组内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违反决定的行为。
3、党组会议讨论的机密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以在有关的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与会人员不得向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泄露。
4、党组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
5、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向市委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