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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彭州市委员会关于重点提案产生和办理的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09 15:37:06     来源:彭州市政协


政协彭委发〔2010〕04号

为了充分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规范重点提案工作程序,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提高办理质量,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成都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彭府发〔2006〕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提案的标准

除符合提案立案标准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标准:

1、提案内容着眼于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紧扣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2、提案内容更能有利于政协发挥作用、促进党政部门改进工作。

3、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具体、明确,在有关承办单位的努力下可望在年内得到解决或逐步得到解决。

4、提案所提建议对党委、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办理落实能够产生或将会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1、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在提案审查过程中,按照重点提案的标准,遴选出一定数量的提案,作为重点提案的备选提案,重点提案选定比率不超过全体会议期间征集提案的5%;

2、重点提案初选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提案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3、闭会期间的提案如有符合重点提案标准的,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初选,提请提案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交办

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市政协办公室将重点提案呈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阅批。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阅批的重点提案,在提案集中交办会上与一般提案一并请市目督办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及答复

1、承办单位接到重点提案后,要认真分析提案内容,提出具体办理意见,进行重点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应实行开门办案,采取登门走访、约请座谈等方式,切实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2、重点提案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统一答复提案者。

3、重点提案一般要求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办复。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在征得市目督办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4、承办单位在拟定重点提案正式复文前,应向阅批重点提案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审签,并报送领衔督办的市政协领导,抄送市目督办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1、重点提案督办坚持发扬民主、加强协商、讲究实效、注重落实的原则。

2、重点提案督办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协商座谈会、听取汇报、实地视察、专题调研、登门走访、民主评议等形式。督办时组织提案者、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有关专家和政协委员参加。

3、重点提案督办工作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统一领导,市政协领导领衔组织督办,市政协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目督办做好重点提案督办的有关协调工作,并参与督办。

4、市政协主席会议每年适时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对重点提案督办情况的汇报,检查落实督办工作。对当年不能落实的重点提案,要采取逐年滚动督办的办法,一抓到底,直到落实。

第六条 重点提案办理的基本要求

1、重点提案所提问题,条件具备可以在年内解决的,承办单位要争取在当年内解决或基本解决。

2、重点提案所提问题,需要跨年度或预期内解决的,承办单位要研究制定总体方案和分步实施计划,并分步答复实施计划的完成情况。

3、重点提案所提问题,因受条件所限或其他原因,近期不能解决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程序说明不能解决的原因,并要承诺在条件成熟时积极研究解决。

第七条 重点提案办理情况通报

1、在市政协每年第四季度的常委会议上,邀请市委或市政府相关领导通报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

2、在彭州政协刊物和网站上公布本年度重点提案内容及其办理情况,接受市政协委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重点提案的宣传工作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重点提案宣传报道工作。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案,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不断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的影响,激发政协委员以提案形式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的积极性。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