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政协彭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共同参与提案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形成合力,对于更好地发挥提案在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政协彭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提案委员会按照《政协彭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组织开展提案工作,搞好牵头、协调、服务工作;其他专委会要充分发挥对口协商的作用,调动本专委会委员和所联系界别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提案工作。
第三条 各专委会要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进一步深化对提案工作是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的认识,不断加强组织领导,把提案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落实。
第四条 各专委会要参与提案征集和完善工作。提案征集以提案委员会为主。其他专委会要结合各自的工作特色,约请对口联系部门通报工作,帮助本专委会委员和所联系界别知情明政;组织发动本专委会委员和所联系界别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的课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委员提案、界别提案和专委会提案;明确提案质量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委员个人提案情况,对拟提出的重要提案要组织有关界别和委员进行研讨论证,不断提高提案质量。
第五条 各专委会要参与提案分析工作。提案委员会负责提案分析、统计和总结工作。其他专委会要参与分析涉及本专委会工作方面的提案,归纳整理出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在相关领域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本委工作所涉及的领域,广泛征集提案线索并报送提案委员会汇总,同时提出提高提案质量的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各专委会要参与重点提案和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提案委员会负责向政协各参加单位、提案承办单位和委员征集重点提案和优秀提案的候选提案。其他专委会结合自身工作,推荐重点提案和优秀提案的候选提案。所有候选提案经过相关程序由提案委员会汇总复审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七条 各专委会要参与重点提案和热点难点类提案的办理协商,主动跟踪联系,强化政协提案协商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负责市政协提案协商督办的总体工作。其他专委会结合本委对口协商的特点,协助分管副主席落实重点提案和热点难点类提案的协商督办工作。一般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各专委会并将跟踪联系、协商督办的总结材料报送提案委员会,由提案委员会汇总后向主席会议报告。
第八条 各专委会要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在分析研究提案的基础上,每年选择1至2件与本专委会业务工作相关的提案进行督办,为"提"、"办"双方搭建协商平台。涉及多个专委会业务工作的综合性提案,可由几个专委会联合督办。
第九条 各专委会要注重履职成果转化和信息共享工作。要把调研、视察、专题协商、情况通报、委员座谈、反映社情民意、界别活动和对口联系等履职形式与提案工作有机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会议发言的内容转化为提案,协助委员将有关意见、建议转化为提案,将重要提案转化为专委会建议案,也可将提案的有关内容转化为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条 要加强对专委会参与提案工作的领导,形成市政协主席会议统筹安排、秘书长会议综合协调、提案委员会牵头组织、各专委会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市政协适时召开提案工作联席会议或提案工作会议,了解掌握专委会参与提案工作的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沟通协调,部署任务,指导工作。市政协办公室要主动配合各专委会参与和开展提案工作,在宣传、联络和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本意见经政协彭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并由主席会议授权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