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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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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新业态 保障暖人心 ——青海省12333开展统一咨询日主题宣传活动
03-31
春风送暖惠民生 政策咨询暖人心
02-27
实干笃行开新局
01-08
以问促学强业务 精准培训优服务
12-26
案例为引 话术为桥 筑牢优质服务防线
11-20
聚焦政策落地 锤炼服务本领
10-21
夯实政策基础 提升服务质效
09-22
聚焦社保新规热点 提升服务群众能力
08-27
夯实业务根基 驱动服务提质
07-28
强化业务能力 提升服务质效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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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表
07-06
青海省专家服务基地申报表、专家服务需求项目申报表
05-26
2026年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和团队
05-06
2026年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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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申请新设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
03-20
2026年申请新设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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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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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2025年青海省基层事业单位单独核定“双定向”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表
10-16
厅长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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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反映用人单位、涉事人社部门均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不属于青海省人社行政管辖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劳动关系纠纷、下级人社部门履职举报,均应由事发地辽宁省人社系统受理处置。
06-29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均严格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24)开展鉴定。2023年8月海西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您的伤情鉴定为伤残八级,2023年12月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果仍为伤残八级。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人社部门分别于2023年9月、2023年10月、2024年8月、2025年8月、2025年10月、2026年1月进行了答复,并向您本人和用人单位下发了《告知书》。若你伤残部位病情发生变化,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规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 国家卫健委令第55号)第二十条“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规定,提出复查鉴定。 如你伤情确有变化且符合复查条件,可向海西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以下复查申请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2.近期有效医学诊断证明、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4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一张。提交复查鉴定资料同时,本人持申请表赴海西州人民医院开展伤情查体工作。 人社部门及您所在单位与您本人沟通,您表示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知晓,但不愿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请您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按照政策规定提交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材料,我们将依法依规开展复查鉴定工作,以保障您的诉求得到及时回应。 咨询电话:09778211026
06-29
网友您好,我厅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就您咨询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您表示已知悉。
06-29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每位考生的得分,是多位考官独立打分,去掉最高分、最低分后核算得出,整个打分过程独立评判,不存在人为干预分数的情况。同一考场考生分数相对集中,是考官整体对本场考生综合表现的整体评价;面试考察语言表达、逻辑思维、临场应变等多项维度,每个人的综合表现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会出现分数区别。 关于您查分的诉求,果洛州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您携带身份证、准考证、资格审核表和查分申请书于6月22日到果洛州人事考试中心查询个人面试分数。
06-29
网友您好,我厅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就您咨询的具体问题予以解答,您表示已知悉。
06-29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到诉求后我们与您取得联系,对您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了解,根据您的情况介绍了我省相关专业的岗位需求状况,并将我中心的求职渠道向您介绍,指定专人负责“一对一”推荐,向您推荐省内的相关工作。 为提供更高质量充分就业,我们精心举办多种形式的线上线下招聘活动,您也可以参加拓宽就业选择视野,主要方式如下: 方式一:访问“青海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平台”获取最新岗位信息,您可以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青海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平台”或登录网址:http://www.qhrcsc.com。 方式二:关注“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微信公众平台,每周将不定期发布招聘活动和岗位信息。 方式三:加入求职群,我们会将最新的岗位信息推送给您。微信号:17725276717王老师 方式四:参加现场招聘会,我们每周三下午、周六上午在五四西路86号恒邦紫荆城四号写字楼一楼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举办现场招聘会。 感谢您的来信和对我们工作的关注,祝您能早日找到心仪工作,收获美好未来。如需更多帮助,请拨打就业服务热线:0971-8258711或8258717,我们会竭诚为您服务。
06-29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原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学历浮动工资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青人薪字〔2004〕388号)规定,“调动工作的人员及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官(兵),符合学历浮动条件的,从其调入或安置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起薪的当月起执行学历浮动工资,但浮动期及转为固定的时间,比照我省同期取得学历或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确定。”结合你提供的实际情况,你转业到我省事业单位后,可享受学历浮动及转固定的工资。
06-29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知将于近日印发,敬请持续关注。
06-29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 您妻子于2014年因病去世,当时其父亲年龄为50岁、母亲年龄为48岁,不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与本人联系并解释政策,本人表示满意。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疑问,请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联系,联系电话:0971—6163412。
06-29
网友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超 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 现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制定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配套实施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统一实施,当前超龄劳动者工伤相关业务,按现有政策规定执行。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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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年代事业编中专生退休问题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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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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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211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198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176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129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211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16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100号 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02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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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解读《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06-04
青海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政策解读
06-01
《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05-18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03-03
关于印发《青海省技能人才最低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2-16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11-24
《青海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08-04
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解读
07-25
《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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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05-15
信件受理反馈
2023年5月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2023年4月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2023年3月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2023年2月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2023年1月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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