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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2-07-29 09:42:00    
(2016年12月26日政协第十一届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
2022年7月18日政协第十二届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第6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协职能,不断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全面推进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相关规定,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四川省委、成都市委、双流区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二)审议本届区政协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及其主任副主任人选、政协镇(街道)联络委(联络工委)主任副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和界别组组长副组长人选。
  (三)审议年度协商和民主监督计划草案,安排政治协商活动。
  (四)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全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区政协或常委会名义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区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办公室、研究室、委员联络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议区政协视察报告以及重点调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调查报告。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十)加强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对区政协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政协镇(街道)联络委(联络工委)的工作。
  (十一)协调区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列入主席会议议题。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席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就会议的议题、列席人员、时间、地点等提出建议请示,经秘书长同意后报主席审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公室准备会议议题文件,确定议题汇报人;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一般应提前送达会议出席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出席,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委员联络办公室及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分管主席审阅后,列入议题,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区政协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签发。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议定事项,由分管副主席、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办结后应向主席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有关具体工作。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政协主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