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2-08-05 15:58:00
(2017年2月23日政协第十一届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8月24日政协第十二届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2年8月24日政协第十二届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全国、省、市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协职能,提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的最高形式。第二条 全体会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大团结大联合,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推进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每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区政协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五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区政协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第六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七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共四川省委、成都市委和双流区委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
(二)选举政协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协商讨论成都市双流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区政协重大工作和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通过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一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二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采取全体委员会议和小组会议、联组会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在预备会议上审议通过);
(二)听取政协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五)邀请中共成都市双流区委主要领导在大会上讲话。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报告;
(二)通过政协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的建议案;
(三)通过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列席成都市双流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会议主席团或常务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 委员小组会议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小组会由委员小组组长主持,在委员小组组长产生之前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成都市双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领导同志参加,邀请有关部门、各镇(街)、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工商联以及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和其他人士列席。可视情况邀请区政协历届政协老领导或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小组会议,均邀请记者采访报道。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按照《成都市双流区政协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五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成都市双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须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经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闭幕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或会后,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会议选举。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二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委员小组讨论,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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