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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开庭公告  ·立案公示 ·立案公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开庭公告  ·开庭公告 ·立案公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开庭公告  ·立案公示 ·立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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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详见下表),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自发布当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手续。 2026年7月23日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表 序号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案外人 发放原因 金额(元) 承办人联系方式 1 (2024)豫10执116号   孙振甫 李艳鸽 向买受人李艳鸽支付其垫付的应当由卖方承担的税款 142668.5 焦崇阳0374-2929157 2 (2024)豫10执116号   孙振甫 贺叶琴 向买受人贺叶琴支付其垫付的应当由卖方承担的税款 27492.75 焦崇阳0374-2929157 3 (2024)豫10执116号   孙振甫 杨少鹏 向买受人杨少鹏支付其垫付的应当由卖方承担的税款 6150 焦崇阳0374-2929157 (2024)豫10执166号案款发放公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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