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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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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721破23号 2026年7月30日,本院根据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申请,裁定受理对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6年7月31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本案符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条件的规定,故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西平大道西段路南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63900;联系人:李丙坤、吴迪;联系电话:139-39633156、158-9083709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9月1日10时30分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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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721破22号 2026年7月30日,本院根据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申请,裁定受理对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6年7月31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本案符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条件的规定,故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西平大道西段路南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63900;联系人:李丙坤、吴迪;联系电话:139-39633156、158-9083709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9月1日10时00分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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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721破21号 2026年7月30日,本院根据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申请,裁定受理对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6年7月31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本案符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条件的规定,故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西平大道西段路南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63900;联系人:李丙坤、吴迪;联系电话:139-39633156、158-9083709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9月1日09时30分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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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豫1721破20号 2026年7月30日,本院根据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申请,裁定受理对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6年7月31日指定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本案符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条件的规定,故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西平大道西段路南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63900;联系人:李丙坤、吴迪;联系电话:139-39633156、158-9083709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9月1日09时00分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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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6年5月29日以(2026)豫1721清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于2026年6月1日指定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工作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无法与被申请人或清算义务人取得联系,未接管到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县利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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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6年5月29日以(2026)豫1721清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于2026年6月1日指定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工作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无法与被申请人或清算义务人取得联系,未接管到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县康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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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6年5月29日以(2026)豫1721清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于2026年6月1日指定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工作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无法与被申请人或清算义务人取得联系,未接管到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县腾起纺织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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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6年5月29日以(2026)豫1721清申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于2026年6月1日指定河南鼎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清算组。 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工作报告》和《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成立后,未接管到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簿、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核查,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且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债权申报情况。基于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清算费用、无债权申报、无法开展后续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形,清算组请求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没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清算组未接管到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全面清算,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清算组请求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一、确认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二、终结西平县宏业养殖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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