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政协彭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撰写出更多高质量的提案,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彭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协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评选原则
坚持质量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促进提案工作。
第四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主题突出。提案的选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我市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调研充分。提案反映的问题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情况属实,分析科学透彻。
三、建议可行。提案建议有新思路,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可操作性强,有前瞻性。
四、成效明显。提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认可,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满意。提案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后,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或对承办单位的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五、格式规范。按照提案的格式要求,项目填写完整准确;问题、分析、建议层次分明,表达清楚,简明扼要。
第五条 评选范围
在提案年度内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均可参加评选。当年的重点提案和转为建议案的提案原则上列入优秀提案建议名单。
第六条 优秀提案评选数额与比例
每年表彰的优秀提案数额一般为年度立案提案总数的5%。优秀提案中集体提案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七条 优秀提案的产生办法
一、推荐。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委员、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别、提案承办单位都可以推荐优秀提案,填写《优秀提案推荐表》,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优秀提案推荐名单应报经分管副主席审批。
二、初评。由提案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按年度立案提案总数7%的比例从推荐提案中提出初选名单,广泛征求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参加市政协的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三、复审。提案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结合相关方面的反馈意见,对初选名单进行综合评定,报经分管提案工作副主席审定,并采用差额评选、推选出优秀提案候选名单,报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和党组成员审核。
四、审定。提案委员会根据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和党组成员对优秀提案候选名单审核的结果,按照得票多少形成优秀提案建议名单,并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表彰奖励办法
在市政协常委会议或全体会议期间以政协彭州市委员会名义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在市政协公众信息网上公布优秀提案,并通过媒体对优秀提案进行宣传报道。
第九条 本细则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授权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