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政协彭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1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18号)《中共成都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0]14号)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履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民主评议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民主评议工作是政协对政府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政治监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有利于被评议部门(单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改进作风,推进工作;有利于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有序扩大公众的政治参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团结各界,凝聚人心的作用,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条 民主评议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团结民主主题,紧紧围绕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推进部门(单位)工作的目标,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查找差距,落实措施,促进部门(单位)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推动部门(单位)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彭州市"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民主评议对象、原则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为市政府部门(单位),驻彭单位(机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议1-2个部门(单位)。
第五条 民主评议原则:
(一)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全市发展中心,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开展评议。
(二) 正面监督、找准问题、促进提高的原则。本着提高效率、转变作风、改进工作的原则开展评议。
(三) 结合实际、针对工作、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部门(单位)实际,针对工作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评议客观公正。
(四) 边评边改、以评促改、评改结合的原则。注重与被评议部门(单位)联系和沟通,注重评议和整改相结合,促进评议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 履职情况:被评议部门(单位)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是否坚持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在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中,是否做到政令畅通;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坚持执法为民、依法办事、服务群众;履行职责是否到位,是否取得良好效果;
(二) 队伍建设:被评议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是否做到勤政团结、坚强有力;干部职工是否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三) 服务质量:被评议部门(单位)的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做到兑现对社会和群众的承诺,是否做到维护群众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忠于职守、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四) 廉政建设:被评议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以及群众的反映等情况;
(五) 制度建设:被评议部门(单位)是否重视工作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制度的创新;是否建立起行风建设、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和自律机制等;
(六) 提案办理:被评议部门(单位)对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第三章 民主评议的办法和步骤
第七条 评议活动采取政协民主评议和被评议部门(单位)自我评议相结合,通过走访座谈和现场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规范有序开展;民主监督与党委纪律检查相结合,民主评议与政风行风评议相结合。
第八条 评议活动分为筹备动员、调研自查、民主评议、整改提高、总结巩固五个阶段。
(一) 筹备动员阶段:成立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的实施方案,并做好资料准备、组织培训,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工作。
(二) 调研自查阶段:通过会议、走访、问卷、调查、视察、座谈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被评议部门(单位)推进工作的情况,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专题座谈,收集社情民意。被评议部门(单位)要围绕本单位工作,根据民主评议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及时研究整改。
(三) 民主评议阶段: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第二阶段情况形成评议意见(总体评价、主要问题、整改建议),主持召开民主评议会,对被评议部门(单位)工作进行面对面评议,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
(四) 整改提高阶段: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向被评议部门(单位)反馈评议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被评议部门(单位)根据评议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召开部门(单位)整改大会,进行认真整改。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检查其整改情况,召开市政协常委会议听取被评议部门(单位)整改情况汇报,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五) 总结巩固阶段:召开总结大会,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对被评议部门(单位)民主评议工作开展情况、民主评议效果进行总结,形成民主评议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适时组织人员对被评议部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巩固整改成果。
第四章 民主评议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民主评议在市委领导下进行,评议工作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市政协成立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协主席任组长,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和市政协常务副主席为副组长,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和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为成员,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协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政协副秘书长、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市纪委、监察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评议员由市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担任。
第五章 民主评议的工作要求和成果运用
第十条 民主评议的工作要求:
(一) 全面了解、客观公正。参加民主评议的市政协常委、委员和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待评议工作,深入实际,广泛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对事不对人,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积极主动地提出建议。
(二) 高度重视、自觉接受。被评议部门(单位)要站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协开展民主评议的重要性,积极支持政协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自觉、主动地接受政协的民主评议,虚心听取建议和意见,认真做好接受评议的相关工作,切实做好整改提高;要把评议工作和被评议部门(单位)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不误"。
(三) 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市政协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新闻单位加强联系,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积极做好民主评议工作的宣传工作,扩大民主评议工作的参与面,增强民主评议的社会影响。
(四) 严禁舞弊、恪守纪律。评议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被评议部门(单位)的宴请、馈赠和参与娱乐消费活动,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作为对被评议部门(或单位)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主席会议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