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所在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详情
政协彭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常委视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09 15:43:55     来源:彭州市政协


政协彭委办〔2013〕17号

各镇党委、政府,市级各部门,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建言献策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在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协常委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委视察工作的指导思想

常委视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了解社情民意,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民主监督,促进工作落实。

二、常委视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常委视察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在我市的贯彻执行情况;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我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三、常委视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常委视察组织工作坚持"务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二)常委视察原则上围绕每季度常委会议议题进行会前视察。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会议同意,可临时组织部分常委就某方面问题进行专题视察。

(三)常委视察工作由分管副主席负责视察的组织领导工作,决定视察的重要事项,代表视察组同被视察方交换意见。由常委会议议题所涉及的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政协办公室共同负责实施。

(四)常委视察根据视察的内容和目的确定视察组成员,以政协常委为主,可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专家参与视察,也可视情况邀请相关界别政协委员参加。原则上同一次常委会议不同议题会前参加视察的常委不重复安排,每次常委视察以12-16人为宜。

(五)常委视察采用实地察看、听取情况、座谈讨论,与有关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等方式进行。

(六)视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1.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办公室、视察涉及部门,于每季度常委会议召开前1-2周,向分管副主席报送视察工作方案,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并签字后实施;

2.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办公室于视察工作前2-5个工作日下发常委视察通知,将视察的主题、时间、日程、人员等事项告知被视察单位和有关常委;

3.视察组组织常委开展视察活动;

4.常委参加视察,要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提前撰写书面发言材料,在政协常委会议上积极协商议政,或以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视察组视情况应邀请新闻单位随组采访,重点宣传常委的发言,把常委视察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扩大常委视察工作的社会影响。

四、常委视察工作的纪律要求

按照《政协彭州市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常委参加视察工作情况纳入履职考核。严格执行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请假制度,如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常委视察工作的,应向视察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方予准假,并报市政协教专委备案,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作为委员奖惩和调整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