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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彭州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09 15:50:49     来源:彭州市政协


(2006年2月27日政协彭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2014年9月17日政协彭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57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协彭州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和《政协成都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结合彭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国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视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彭州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 政协彭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视察工作。视察题目可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提出,也可由专门委员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等提出。每年年初,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秘书长会议就视察题目和年底视察活动安排制定计划。

第七条 政协彭州市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服务工作,可委托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视察团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鼓励委员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第九条 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积极发表意见,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十条 政协彭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与被视察部门围绕视察内容制定活动日程,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视察过程一般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党政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提案、社情民意信息或参政议政建议书专报有关部门。对重要问题的视察,应形成视察报告,以建议案的形式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视情况报送中共彭州市委、彭州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视察团视情况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扩大委员视察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彭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