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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彭州市委员会界别活动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09 16:06:33     来源:彭州市政协


(2014年9月1日政协彭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四川省委、成都市委和彭州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各界别应通过开展协商议政、视察调研、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切实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和政协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条 开展界别活动,应不断完善机制、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注重计划性和针对性,增强活动实效。

第二章 组织要则

第四条 界别活动的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由市政协各专委会和界别召集人负责。

第五条 各专委会要加强与相关界别的联系,把做好界别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纳入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平台优势,协助界别召集人开展履职活动;确定1名副主任或科长为界别工作联络员,承担界别活动的信息报送、日常联系等工作。

第六条 政协的界别召集人,应由本界别具有较强代表性、责任心和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界别召集人的产生和调整,由相关专委会协商提名,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每个界别可设置1-2名召集人。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市政协主席会议定期研究界别工作,每年1次以上;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应积极参加界别活动,每年至少1次;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参与对口联系界别的活动,每年不少于1-2次。

第八条 各界别应紧贴政协职能、委员职责,依照界别年度活动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1-2次活动。

第九条 界别活动可由各界别单独组织,也可由联系界别的专委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有关界别可联合开展活动。

第十条 界别召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界别活动,并做好活动的考勤记录报联系专委会和教专委备案。

第十一条 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界别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界别召集人请假。

第十二条 各界别应积极组织委员开展撰写集体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以界别名义发表意见建议等履职活动。

第四章 保障制度

第十三条 政协委员参加界别活动,其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界别活动经费应纳入市政协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市政协办公室和专委会负责。

第十五条 界别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政协内刊等渠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六条 对于开展活动积极、履职成效突出、委员满意度高的界别组织和界别召集人,应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实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