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布时间:2025-11-24 18:00作者:来源: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
(2015年4月22日安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6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目的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政府行政权、监委监察权、法院审判权、检察院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领导,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工作评议的范围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
(一)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
(二)市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专项工作;
(四)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
(五)具有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职能的中省驻安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工作;
(六)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其他需要评议的专项工作。
第三章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的评议议题,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开评议调查组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延伸县(市、区)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受委托机关应当将评议情况向委托机关报告。
第四章 专项工作评议的调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评议议题,制定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组成评议调查组,成员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为主体,也可以邀请驻安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评议调查组按照实施方案,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约见询问、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对评议的专项工作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集中评议前一个月,评议调查组将视察或者专题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大代表和群众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交由被评议机关整改。
被评议机关对视察或者专题调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予以回应。
第十四条 被评议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举行评议会议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工作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被评议机关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评议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
第五章 集中评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评议专项工作时,被评议机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评议调查组将评议调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评议调查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作评议发言。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评议专项工作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平时对该专项工作的了解情况,并参考评议调查组的评价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九条 专项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总分实行百分制,按比例分配,常务委员会会议集中评议和评议调查测评分值各占总分的50%(即各50分)。综合评议得分在85分以上的(含85分)为满意;70-85分的(含70分)为基本满意;70分以下的为不满意。评议结果在常务委员会评议会议上当场公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工作评议后,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十日内交由被评议机关整改,同时报送市委。对涉及中省驻安垂直管理部门及单位的工作,将评议意见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被评议机关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评为不满意的专项工作,整改半年;评为基本满意的专项工作,整改两个月。常务委员会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督查,听取被评议的专项工作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作出的评议意见,被评议机关对评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