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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2-08-12 15:55:00    
(2017年1月20日政协第十一届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第2次主席会议通过,
2022年7月18日政协第十二届成都市双流区委员会第6次主席会议修订)

  为加强区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 委员视察工作要围绕全区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区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三条 区政协视察分主席会议视察、专委会视察和界别视察,年度视察工作计划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经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主席会议视察原则上由分管副主席主持,邀请区委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出席,视察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其他部门则由分管领导参加,同时邀请2-3名政协委员和智库专家参加,会议的视察方案由涉及的专门委员会拟定,报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政协机关的相关机构给予服务保障。视察前涉及的专门委员会需与被视察单位联系,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委会视察、界别视察活动,由各专门委员会拟订计划报分管副主席审定同意后,由各专门委员会自行组织和安排。
  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的和受有关部门临时邀请的视察,由区政协办公室临时安排。
  第四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五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工作、决策以及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区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被视察单位党政领导交换意见。
  第七条 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积极发表意见,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委员参加视察情况纳入委员履职考核。
  第八条 对主席会议视察的建议意见,由涉及专委会牵头形成视察专报后送区委区政府。专委会视察、界别视察过程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或意见建议,可以视察专报、提案、信息、社情民意等反映给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视情将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对视察报告的批示情况、相关部门对视察报告意见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区政协办。
  第九条 做好委员视察活动的宣传工作,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政协主席会议。